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失业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书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患突发性疾病的失业人员,由家属为其代办住院申请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出院后15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
1、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3、出院证原件;
4、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5、住院医疗用药、费用明细单原件。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