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需要抵押。
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抵押担保、抵押加保证担保两种方式。
一、抵押担保
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进行抵押的房产,抵押价值应当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规定;
(二)普通新建商品房抵押价值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普通再交易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买卖双方成交价或评估价二者孰低值确定;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四)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馈赠、变卖、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担保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二、抵押加保证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未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前,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限为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正本交由抵押权人收执之日止。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担保,按抵押担保的规定办理。